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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必要反駁審計報告嗎? 作者:張主文Raymond

新聞報導有一句“過了文華東方後,便再以超越200公里的時速飛馳” , 這不是駭人聽聞妄顧人命嗎!?

不!這是半個世紀以來名揚天下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報導節錄。

作為兩位小朋友在直資學校就讀的家長, 在新聞紙看到了關於直資學校的審計報告, 嚇了一跳, 隨即上審計署網頁看個究竟。

在網上找了些資料, 再回校聽了些數據, 總結了一下, 有以下看法跟大家分享:

1. 報告指責直資學校『延遲簽訂辦學團體服務合約』

原文是『審計署審查教育局的記錄,發現在52 間已簽訂辦學團體服務合約的學校中,只有26 (50%) 在加入直資計劃時簽訂合約。餘下26 (50%) 學校都是延遲一段時間才簽訂合約』

我的看法

在法律界工作二十多年的經驗告訴我, 合約不是對方提供了你就立刻去簽的, 條款是否公平、合約內容能否執行、個別條款的法律後果等都要考慮, 雙方都有討價還價的餘地, 真談不攏就雙方都不能簽。即使合約不能依時簽署, 也不能更不應斷言任何一方(教育局或直資學校)有錯。

2. 報告指責直資學校『辦學團體校董人數上限超6成』

原文提到『校董會沒有校友代表成員』

我的看法:

直資學校的章程都規定了辦學團體校董人數上限不超6, 新辦學校的第一屆學生還沒畢業, 何來校友?辦學初期還沒有家教會, 故無法依例舉辦家長校董選舉, 辦學團體校董人數比例就無可避免地超過6, 難道要因此先讓幾個辦學團體校董辭職去維持比例嗎?即使這樣, 對校友和家長的權利也毫無進益。

就以提供一條龍12年教育的我校為例, 辦學剛五年, 校董會沒有校友代表成員, 我們能以此責備學校嗎?回想我校2007年籌組家教會, 學校在家教會成立後多次催促家教會舉辦家長校董選舉, 而家教會中兩名律師、一名會計師、一名公司秘書加上警司和其他專業人士在盡心盡力與學校合作下, 兩名正式註冊的家長校董才能於2009316日任職。學校有什麼不對的, 誰都可以批評, 但總得有理有據吧!

3. 報告指責直資學校『學費減免款額較規定少』

原文說『學費總收入的最少10%,用以推行學費減免∕獎學金計劃』

我的看法:

常識告訴我們, 學費的減免不能濫用, 只能提供給有需要的學生家長, 在家教會和校董會工作的這幾年, 我不時聽到一些讓人心酸的個案, 如家長生意失敗、家庭經濟支柱失業、金融海嘯衝擊、學生雙親離異等, 導致沒法交學費。學校怎麼做了?迅速免去學費, 以前欠交的也都免了, 還主動提出經濟支援。其實, 這減免學費數額用不完而有點儲備又怎麼啦? 這是有需要才用的, 總不能有理無理不分貧富硬派出去吧!

4. 報告指責直資學校『學校錯估赤字增加學費』

原文說『學校預測累積營運儲備會出現赤字,結果卻出現盈餘』

我的看法:

一間新辦的直資學校, 每年收生數字較不穩定, 教師人數亦要相應調節, 校舍保養維修和改善工程動輒百萬, 有個二三百萬的盈餘究竟代表了什麼呢?以我校為例, 教職員過百, 平均薪金數萬元一個月, 不用看帳目就能粗略估計到每月總薪金支出約五百萬, 還有其他水電冷氣、維修保養、校外活動交通安排、部分音體藝的外判、保險雜費…

有二三百萬的盈餘壓根兒就不足以支付一個月的營運開支, 能以此做文章嗎?公平嗎?還有, 學校的泳池上蓋籌款八字沒一撇, 為了學生的福利, 將來的籌款活動真還要家長們的支持!


其他審計署報告關於我校的指責, 都沒有上述幾項重要, 不贅。可喜的是, 溫校長在121日的晚會中親切地向家長們詳細交待, 更可喜的是, 在場家長踴躍發言, 都說對學校有信心, 這又一次證明我們培僑大家庭的團結和諧!

 


張主文 (前任家教會董事/前任家長校董)
2010
122